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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行为,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四、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主要考查应考人员的安全评价相关知识以及所具备的从事安全评价的实际能力。 一、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试题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 综合应用试题设论述题、场景及案例分析题和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 (一)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 (二)综合应用考试 1.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言表达流畅。 2.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际。 3.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际。 三、考试内容 (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修正);《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 3.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4.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主要有《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及《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二)安全评价总论 1.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安全评价的产生、现状及发展;常用安全评价方法分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和基本内容;安全评价机构质量保障体系的构成、基本要求、编制及其运行与持续改进。 2.熟悉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安全评价依据;事故致因理论与事故预防原理及原则;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原因及分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行业的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以及典型生产作业环境评价单元划分的方法;火灾防治措施及防爆对策措施;典型矿山事故防治措施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及工厂平面布置的安全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要求和编写步骤;安全评价结果与安全评价结论的关系;安全评价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资料、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数据采集的范围、方法及使用原则;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原理和方法;安全评价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模式和运行。 3.掌握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的概念及要求;事故、事件、事故隐患、危险、风险、重大危险源、系统、系统安全、安全系统工程的概念;安全评价的目的、意义、内容和种类;安全评价的原理、原则及基本程序;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和基本程序与方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遵循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评价单元定义;划分评价单元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选择安全评价方法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提出和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原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素及构成;安全评价结论的基本要求、内容(含建议)、步骤及原则;影响安全评价结论的主要因素;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三)安全评价方法及应用 1.了解故障假设分析、故障假设/检查表分析、原因-后果分析法、风险矩阵法、概率风险评价技术、人员可靠性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安全评价方法模式集合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原理及适用范围。 2.熟悉危险指数法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和差异性;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的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危险度评价法、ICI蒙德法、化工厂危险程度分级及鱼刺图的应用。 3.掌握危险指数法的资料要求;预先危险性分析的原理、特点、内容及适用范围;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的资料要求及分析步骤,技术关键及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安全检查表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分析、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分析法、预先危险性分析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 |
关于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帮助有关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科学判断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专家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该目录主要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并考虑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编制而成的。由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刚刚起步,所以,该目录中的内容(产品/产品类别、依据标准、项目/参数、检测检验周期)急需补充完善,并且将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需要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 接此函后,请你们组织有关专家并督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我司检测检验监管处。 联系人:李双会 , 郑卉 电话:010-64812560,010-64463625 传真:010-64812561,010-64463625 电子信箱:jcjy@chinasafety.gov.cn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 【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检测检验"栏目中下载,http://www.chinasafety.gov.cn 】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
关于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帮助有关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科学判断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专家编制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该目录主要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等相关安全防护性能要求和技术标准编制,部分内容(产品/产品类别、依据标准、项目/参数)尚需补充完善,并且将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 接此函后,请你们组织有关专家并督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10月30日前报我司检测检验监管处。 联系人:李双会 , 郑卉 电话:010-64812560,010-64463625 传真:010-64812561,010-64463625 【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检测检验"栏目中下载,http://www.chinasafety.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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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一、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 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发证机关对于承担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该企业发生了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考核。 四、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总局备案。 五、发证机关应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业绩: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5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个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新批准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七、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证机关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考核应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九、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消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消其资质。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四)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十)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企业(项目)发生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四、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其资格。 (一)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三)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安全评价标准的; (七)安全评价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八)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的; (九)未通过资格登记审查考核的; (十)有违法行为的。 十五、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有关规章执行。 十六、发证机关应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发证机关三年内不得受理被撤消资质的机构、资格的人员资质、资格申请。 十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报总局备案。 十八、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由总局另行制定。 十九、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乙级资质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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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十、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 十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与原登记从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在1年内只能办理1次变更登记。 十六、发证机关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 十七、安全评价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记录将作为其续期登记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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